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新之工作不力问题。2014年红峰厂职工武国华承包柳湖镇赵堡村二社312国道以南的集体河滩滩涂地建成农家乐、鱼塘、停车场等,以上建筑物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此问题先后经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市区政府督办限期整改,截止2016年12月17日,中央第七环保督查组现场检查时,督办问题仍未整改到位,违法建筑仍未拆除。王新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