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四烧”行为的通告

  • 时间:2022-10-17 17:07
  • 浏览次数:
  • 来源:平凉市崆峒区生态环境保护会办公室
  • 字体: [ ] [ ] [ ]
  • 分享:

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防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崆峒区境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行为,禁止将秸秆、杂草、垃圾等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环境污染。

二、本通告所指垃圾是指所有可用于燃烧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是禁烧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层级责任,全面实行网格监管。要广泛发动机关干部、社区干部、村组干部、环卫人员、老党员、老干部、志愿者等人员参与,落实包区域、包路段、包河流责任制,制定网格检查工作制度,实行全天候常态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坚决杜绝“第一把火”,坚决遏制各类“四烧”行为。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平凉城区禁烧问题执法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重点禁烧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乡镇、街道报告的突出“四烧”问题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依法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焚烧行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四烧”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居民群众,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枯枝落叶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共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协调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美丽崆峒贡献力量,同心携手守护“崆峒蓝”!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烧荒”工作,投诉、举报一切“烧荒”的违法行为。

举报受理电话:

特此通告

平凉市崆峒区生态环境保护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