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公告

  • 时间:2022-09-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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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公告

崆执强告字〔2022〕第ZF04001号

当事人:平凉春晓医院

地 址:平凉市崆峒区中山街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591237797L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瑞科   身份证号:622701xxxxxxxx0015

经查,平凉春晓医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凉市崆峒区中山街76号院内修建钢结构楼房1栋(地上3层、局部4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750.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平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属违法建筑。

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崆执拆告字〔2021〕第ZF04003号),当事人于2021年4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本机关复核,召开听证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意见无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崆执拆决字〔2021〕第ZF04003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5月26日前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崆执催字〔2021〕第ZF04001号),限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21日先后两次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瑞科也于2021年11月22日一并提交《行政执法异议书》。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案件再次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瑞科提出的行政执法异议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机关于2022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通知书》(崆执审核字〔2022〕第ZF040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平凉市崆峒区中山街76号院内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涉及的财物由当事人自行清理、转移和保管,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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