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告诫书

  • 时间:2022-08-2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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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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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药品零售企业: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现就全区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销售止咳、退烧、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必须做到:

1.落实实名登记。利用甘肃省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APP系统对购买信息100%登记,真实、准确、完整记录购买人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采集、上报体温异常疑似患者信息,做到应登尽登。

2.严格销售审核。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销售“四类”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3.报送销售信息。对当日销售信息科学分析,动态监测日销量变化,一旦发现销量异常增加时,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监测分析上报药品销售情况和对购买人员信息追踪防控。

二、进店人员购买药品必须做到:

1.落实扫码查验。进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设置隔离带,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落实“一扫三查”(即扫场所码、查体温、查健康码绿码、查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组)。

2.落实体温检测。对进店体温异常人员,及时提醒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进行如实登记,并按要求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组)。

3.落实消杀措施。店内足量配备消毒用品,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建立消毒登记,定时进行规范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对进店人员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入购药。

三、购进防控药械必须做到:

1.合法渠道采购。必须从具有药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索取留存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票据等,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来源可查、质量保证。

2.加强日常养护。对购进药械严格按包装说明书标注的储存要求条件规范存放,定期检查养护,保证在库药械质量。

3.保障防控供应。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结合实际需求,购进储备足量疫情防控药械,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切实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四、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自身防护必须做到:

1.严格监测。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一周2次核酸检测,凡体温异常人员不得上岗,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2.做好防护。营业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3.做好消杀。每日对门把手、柜台、地面等群众密切接触部位进行消毒(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完整的消毒记录。

4.做好告知。在入口处张贴新冠疫情十大症状和“健康码”“行程卡”图识,设置“温馨提示”牌和“一米线”,提示督促进店人员保持一米有效距离,对拒不执行要求人员可拒绝向其出售药品。

5.做好引导。掌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

对不严格执行防控措施的药品零售企业,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从严从重处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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