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审查进入市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登记证(卡),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基本情况,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符和超核准范围经营的商户进入市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对外配送的食品小作坊,配送的食品应当为包装食品,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同时应当向采购者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出具销售票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登记证(卡)或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现制现售的食品小作坊,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不得超范围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登记证(卡)。
4.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鼓励商场、超市、销售店、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单位及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优先采购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并按照规定要求留存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严禁采购无标识标签、无定量包装、无登记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小作坊产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6.凡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933-12315),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