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不达标散煤的通告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稳定向好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要求,现就平凉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达标散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禁燃区管理各项规定
1.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东起东环路、西至青年路,南起青兰高速、北至泾河北路。分为Ⅲ类禁燃区(严格)和Ⅰ类禁燃区(一般)。
2.Ⅲ类禁燃区范围:共分为南山公园、宝塔公园、平凉四中、广成学校4个片区。南山公园片区:东起南门巷、西至西城路,南起青兰高速、北至西大街。宝塔公园片区:东起双桥路、西至水桥沟,南起城南路、北至柳湖路。平凉四中片区:东起广成路、西至果园路、西门坡,南起西大街、北至柳湖路。广成学校片区:东起广成路、西至果园路,南起柳湖路、北至泾河北路。Ⅰ类禁燃区为Ⅲ类禁燃区以外的禁燃区范围。
3.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焚烧各类生物质、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Ⅲ类禁燃区(严格)内不能燃用任何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焚烧各类生物质、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Ⅰ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不达标散煤
1.禁燃区内禁止登记、注册、设立散煤销售企业、门店和摊点,违法、违规私自设立的应按照《禁燃区管理办法》自行关闭,未按规定期限关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实施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设立的洁净煤或兰炭配送网点,由工信部门负责规划设立,不得销售配送其它煤炭。
2.禁燃区内禁止运输、转运、流动销售不达标散煤,禁止一切装载不达标散煤车辆进入,对违法违规进入的车辆,涉及禁限行管理问题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运输、销售不达标煤炭问题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实施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洁净煤和兰炭配送运输车辆须持有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和工信三部门联合签发的“通行卡”,未办理、未随车携带“通行卡”车辆不得进入。
三、严禁在禁燃区内使用不达标散煤
禁燃区内未实施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的居民,应购买使用政府补贴的优质煤(兰炭)或洁净型煤采暖,不得购买储备、使用普通散煤、生物质和其他高污染燃料。Ⅲ类禁燃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工程工地应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Ⅰ类禁燃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商业门店、工程工地应自行购买使用优质煤(兰炭)或洁净型煤。
四、严格落实散煤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
1.实施联防联控治理。禁燃区内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健全网格体系,明确责任区域,加强动态巡查,对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治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在平凉中心城区主要出入通道路口设立检查卡口,对运煤车辆实行全天候监督、检查,严禁不达标煤炭进入城区。工信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严查各类运输、销售散煤车辆,对违法违规进入禁燃区内车辆依法查处整治,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散煤污染问题。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文明城市创建、大气污染防治、禁燃区管理各项法律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居民群众自觉参与燃煤污染管控,积极举报各类问题线索,共同推动大气污染治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平凉市崆峒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