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公告

  • 时间:2023-05-1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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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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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平凉天驭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桃园小区1号楼11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686073908U

法定代表人:高生贤     身份证号:622701xxxxxxxxxx3X

经查,平凉天驭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东台原空心机砖厂修建建筑物966.13平方米(其中:彩钢房787.21平方米、彩钢棚105.3平方米、砖混结构厕所43.92平方米、砖混结构变电房29.7平方米,用途为驾校科目二训练场办公及附属用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告知书》(崆执拆告字〔2022〕第ZF10001号),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本机关复核,召开听证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意见无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崆执拆决字〔2022〕第ZF100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8月11日前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拆除义务。

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建设案件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崆执催字〔2023〕第ZF10001号),限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但当事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东台原空心机砖厂内修建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涉及的财物、设施等由当事人自行清理、转移和保管,拆除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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