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 时间:2023-07-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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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各级工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动态培育库建立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工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ps://zjtx.m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政策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信厅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

第九条甘肃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核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培育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登录申报。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企业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开放、分批评价的方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信部门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价为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报备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季度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县区、市州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县区、市州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含实地核查、推荐,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个季度由企业重新登陆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县区、市州工信部门审核(含实地核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州进行初核(含实地核查),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按照工信部标准执行,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以及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应当在3个月内登陆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表,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州工信部门,由市州工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信厅。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应当返还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属地工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所属地工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按照“梯度培育、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动态更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省级财政对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再奖励50万元。各市州、兰州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强化融资服务,加强“银政企”对接,建立优质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进行融资。推动满足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快上市和挂牌进度。

第二十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惠企政策宣传,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统筹运用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的指导和跟踪服务,积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在政策保障、营商环境等方面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信部门要强化人才支撑,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积极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分级开展中小企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专家进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月等活动为中小企业“送服务、送技术、送管理”,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商会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团队,为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工作内容.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9〕201号)同时废止.之前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x

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docx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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