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小镇创建与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小镇评定指标
(试行)
甘肃省省级森林林城市森林小镇评定指标分为森林城市评定指标和森林小镇评定指标两部分内容。指标规定了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小镇的术语和定义、指标体系等内容;适用于省级森林城市和和森林小镇的评价。
一.森林城市评定指标
省级森林城市是指在市(州)域或县(市区)域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于城市居民身心健康,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授牌的城市。为科学评价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参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指标。指标分为市(州)级城市指标和县(市、区)级城市指标;在附录中对术语和定义及指标计算方法进行了规范。
(一)市州级城市
1.森林网络
(1)林木覆盖率
年降水量200毫米以下地区的市(州),林木覆盖率达到15%以上。
年降水量200-400毫米地区的市(州),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年降水量400-600毫米地区的市(州),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年降水量600毫米以上地区的市(州),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10%以上的市(州),林木覆盖率达15%以上。
林木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2)城区绿化覆盖率
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3)城区树冠覆盖率
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0%以上。树冠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4)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以上。
(5)城区林荫道路率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0%以上。林荫道路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6)城区地面停车场绿化
城区新建地面停车场的树冠覆盖率达20%以上。
(7)乡村绿化
乡镇道路绿化率达60%以上,村庄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
(8)道路绿化
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等道路绿化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75%以上。道路绿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9)水岸绿化
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10)农田林网
按照GB/T 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11)重要水源地绿化
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林木覆盖率达到6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2)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2.森林健康
(1)树种多样性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5%。
(2)乡土树种使用率
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乡土树种使用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3)苗木使用
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4)生态养护
避免过度人工干预,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提升,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达50%以上。绿地有机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5)森林质量提升
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8%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6)动物生境营造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7)森林灾害防控
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8)资源保护
划定生态红线。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3.生态福利
(1)城区公园绿地服务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70%以上。
(2)生态休闲场所服务
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20公里服务半径对市域覆盖达65%以上。
(3)公园免费开放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4)乡村公园
每个乡镇建设休闲公园1处以上,每个行政村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
(5)绿道网络
建设遍及城乡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3公里以上。
(6)生态产业
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4.生态文化
(1)生态科普教育
所辖区(县、市)均建有1处以上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在城乡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2)生态宣传活动
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市级活动3次以上。
(3)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4)市树市花
设立市树、市花。
(5)公众态度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85%以上。
5.组织管理
(1)建设备案
在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备案1年以上。
(2)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期限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1年以上。
(3)科技支撑
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体系,专业技术队伍健全,技术规程完备。
(4)示范活动
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5)档案管理
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二)县区级城市
1.森林网络
(1)林木覆盖率
年降水量200毫米以下的县(市、区),林木覆盖率达15%以上。
年降水量200-400毫米的县(市、区),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年降水量400-600毫米的县(市、区),林木覆盖率达25%以上。
年降水量600毫米以上的县(市、区),林木覆盖率达30%以上。
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0%以上的县(市、区),林木覆盖率达15%以上。
林木覆盖计算方法见附录B。
(2)城区绿化覆盖率
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3)城区树冠覆盖率
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0%以上。树冠覆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4)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
(5)城区林荫道路率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0%以上。林荫道路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6)城郊成片森林、湿地
建设10公顷以上的成片森林或湿地2处以上。
(7)乡镇绿化
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建有1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8)村庄绿化
林木覆盖率达25%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全部绿化美化,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9)道路绿化
铁路、乡级以上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道路绿化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10)水岸绿化
注重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11)农田林网
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12)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达80%以上。
2.森林健康
(1)树种多样性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5%。
(2)乡土树种使用率
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乡土树种使用率计算方法见附录B。
(3)苗木使用
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4)生态养护
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增加绿地有机覆盖,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
(5)森林质量提升
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8%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6)动物生境营造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7)森林灾害防控
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8)资源保护
有效保护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未发生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事件。
3.生态福利
(1)城区公园绿地服务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70%以上。
(2)生态休闲场所服务
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公里服务半径对县域覆盖达65%以上。
(3)公园免费开放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4)绿道网络
城镇建有绿道网络,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3公里以上。
(5)生态产业
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4.生态文化
(1)生态科普教育
建有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3处以上。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2)生态宣传活动
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县级活动3次以上。
(3)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100%。
(4)公众态度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85%以上。
5.组织管理
(1)建设备案
在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备案1年以上。
(2)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期限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1年以上。
(3)示范活动
积极开展森林社区、森林单位、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的示范活动。
(4)档案管理
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术语和定义
A.1 森林城市
在城市管辖范围内形成以森林为主休、山水林田湖草相融共生的生态系统,且各项指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
A.2 城市森林
城区及其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A.3 乡土树种
本地区天然分布的树种和没有生态入侵的归化树种。
A.4 森林网络
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林网等各类生态廊道相互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A.5 绿道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行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A.6 林荫道路
树冠覆盖率达30%以上的道路。
A.7 受损弃置地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且已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指标计算方法
B.1 林木覆盖率
行政区域内林木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林木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面积和竹林面积、灌木林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四旁”植树面积(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50株乔木折算1亩,400mm以下地区30株乔木折算1亩)、城区乔木、灌木面积。
B.2 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是区域内绿化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占区域内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B.3 树冠覆盖率
树冠覆盖率是区域内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区域内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B.4 林荫道路率
林荫道路率是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里程占总里程的百分比。
B.5 道路绿化率
道路绿化率是已绿化道路长度占适宜绿化道路总长度的百分比。
B.6 乡土树种使用率
乡土树种使用率是乡土树种种植株数占树木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B.7 绿地有机覆盖率
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是林下植被面积和有机覆盖物覆盖面积之和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二.森林小镇评定指标
森林小镇是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生态资源丰富,生态品质良好,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宜居宜游宜养的乡镇。为科学评价省级森林小镇创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指标。
(一)定量指标
1.林木绿化率。年降水量小于400毫米的乡镇,林木绿化率达到35%以上,主要街道、单位庭院和居住区林木绿化率达到40%以上,道路、河流、水库宜林区林木绿化率达到80%以上;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上(含400毫米)的乡镇,林木绿化率达到50%以上,主要街道、单位庭院和居住区林木绿化率达到60%以上,道路、河流、水库宜林区林木绿化率达到90%以上。
2.资源保护。森林、湿地、绿地等资源有效保护,无破坏野生动植物、自然景观、绿地花草和绿化设施现象,森林资源管护率100%,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率100%。
3.生态产业。林业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依托森林、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当地文化景观资源,特色林果、林下经济、花卉种苗、森林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康体养生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50%以上。
4.森林文化。重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普及森林文化,将森林或自然生态体验教育纳入辖区中小学教育活动。建有生态文化园、休闲游憩园、义务植树基地等2处以上,标识标牌明显。
(二)定性指标
1.乡村文明。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化繁荣,生活方式健康,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2.生态景观。建筑、道路、农田、林地布局合理,与自然协调,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景观优美、风貌独特。
3.绿色环保。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无工业、农业污染,生活垃圾、废水废气等得到有效处理,空气清新,水质洁净。
4.基础设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为保证当地社会经济活动和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5.组织管理。重视生态建设和森林小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科学的创建方案或规划,目标清晰、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附录
指标说明
林木绿化率:衡量一个行政区域林木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它是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的覆盖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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