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1-08-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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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1〕33号),结合全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切实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及时快捷高效救助。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具有崆峒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辖区内的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2)低保、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占上年度家庭总收入30%(含)以上,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3)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60%(含)以上,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经区政府认定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教育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孤儿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和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出国留学等教育费用支出不予认定为教育必需支出。

医疗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特困人员除上述费用外,还应包括住院期间经特困人员监护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聘请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的服务人员而支出的基本照料护理费用。

残疾康复必需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发生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遇各类意外伤害危及生命,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区政府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形分为: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造成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1)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最长救助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万元,其他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最高救助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最高救助2.5万元。

(4)遭遇意外伤害、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1万元;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万元;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10万元的,最高救助2.5万元。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的,根据医疗、康复必需支出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三)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救助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及时审批并进行救助或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同一理由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且救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但救助金额超过3500元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及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的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特殊情况下,全区一次救助人数较多,救助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上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救助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档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专人专管,及时将临时救助申请书、申请审核审批表、困难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规范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参照财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移交,做到统一规范、连续完整、安全可靠。

)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困难群众应救尽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核销,临时救助备用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9日印发的《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办发〔2015〕91号)和2019年9月23日印发的《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平凉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发〔201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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