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区慈善事业,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及《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依法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物资,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慈善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由慈善协会募捐部门具体实施,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接 收
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本着扶贫济困、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目的,以任何方式捐赠的物资,本会均予接收。
第六条 捐赠物资接受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捐赠的物资。
(二)国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家、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物资。
第七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包括
(一)生产、生活资料。
(二)文化用品、医疗康复设备。
(三)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四)其它物品。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捐赠物资管理方式
(一)建立物资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名称、物品名称、原始价值、购置日期、物资折旧程度、接收物资时间、数量、联系方式等。
(二)设立专帐、专库、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库存物资按种类、性质、用途等分库存放和管理。
(三)保管人应保证物资安全,防止失火、失窃、变质及人为毁损现象发生,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对由于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捐赠物资管理手续
(一)接收捐赠的物资一律要办理接收手续。所收到的捐赠物资,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捐赠物资协议书,并附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物资验收后及时入库。
(二)凡通过邮局、快递汇寄的物资,经分管的副会长在邮单上验证签字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邮局、快递公司领取物品。
(三)凡通过海关进口捐赠物资,凭捐赠方的捐赠书及会长签发的接收批文,办理入关手续及其他手续。对海外捐赠的物资要严格、周到、妥善的保管。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制度
(一)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由分管的副会长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对库存的捐赠物资定期自查。及时清点、登记库存物资,核对库存物资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立即向副会长、会长报告。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除定向捐助外,主要用于:
(一)以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公益性单位。
(二)扶贫济困、赈灾救助。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对于指定捐赠,总会要严格审查,保证该项捐赠合法。经审查符合捐赠条件的,本会为其办理捐赠手续。另外,捐赠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定捐赠的书面申请。
(二)受赠人有关情况的介绍材料。
(三)捐赠人与受赠人无亲属关系及其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捐赠物资的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捐赠函、捐赠物资的数量质量、捐赠用途等材料。
(二)由募捐部门提交副会长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副会长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主要内容有:
(一)使用人(受赠人)必须在审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捐赠物资,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二)使用人(受赠人)如违背使用原则,本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捐赠人与使用人(受赠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隐瞒、欺诈的方式进行捐赠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物资,使用人(受赠人)必须定期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本办法一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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