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卫生健康系统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适应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崆峒区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区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健系统股级岗位干部,是指卫健局机关各股室(股级事业单位)负责人,正科级建制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层、副科级建制医疗机构的副职和股级建制医疗机构班子成员。
第三条 卫健局机关各股室股长(主任)、副股长(副主任),机关股级事业单位主任、副主任,城区副科级建制医疗卫生单位副职,各股级医疗卫生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选拔任用由区卫健党工委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层,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区卫健党工委同意并备案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区卫健党工委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区委组织部的指导和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区卫健党工委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卫健系统股级岗位干部及推荐的股级岗位后备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本系统(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干部,不含试用期或服务期未满人员、工勤人员;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选拔任用的股级岗位干部,坚持“大众选人、业绩用人、德才兼备”的原则,优先考虑股室业务骨干、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和一线医护人员,且应执行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 选拔任用股级岗位干部重点做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工作。区卫健党工委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调整方案在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需报区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各医疗卫生单位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调整方案在党(支部)委会议讨论决定之前,需报区卫健党工委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 竞争上岗是卫健系统股级岗位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形式。凡卫健系统股级干部职位因机构调整、重组或人员超出职数限额,以及新增职位或职位空缺,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职位轮换的,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
第七条 卫健系统股级岗位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系统(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区卫健党工委任免决定下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组织部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任免决定下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党工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干部任免通知、现实表现材料、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第九条 卫健系统选拔任用股级岗位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严禁在班子调整,尤其是单位主要领导变动期间调整股级岗位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股级岗位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未征得区卫健党工委同意,严禁调整提拔股级岗位干部。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任命的专业技术股级岗位(含科级岗位)领导干部,在任职五年内应当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资格证书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岗位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健党工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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