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指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此后全国多数省份出台或修订了本省规范犯罪记录证明的具体制度。为填补我省相关制度的空白,副省长、厅党委书记、厅长余建同志多次批示指示,要求研究制定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甘肃省法治为民办实事(省级)项目之一并要求省公安厅牵头落实。为使工作办法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积极与省依法治省办联系,制定实施计划,组成工作专班,先后在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学习。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7月初,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0个单位、基层公安机关及厅属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13条意见逐一研究吸收。8月10日,省厅召开座谈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及省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等10余个单位业务领导、省厅相关处室、部分基层公安法制部门领导参加,再次研究讨论《工作办法》。根据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明确公安机关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应当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相结合”和“依法申请、依规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明确了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三)明确了申请事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公民升学、服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考虑公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办法》规定了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四种情形,同时明确证明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资格、条件相对应。
(四)明确了特殊情形办理。针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由,公民申请出具本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明确公安机关只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因法定事由或提拔任用、评先选优等事项申请公安机关查询证明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明确没有或不能提供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政策文件依据的,公安机关不予查询。
(五)明确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根据《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
(六)明确了受理单位。根据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对本省户籍人员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事大厅办理。人户分离的人员,可以持本省居住证,向居住证核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办事大厅申请出具居住期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七)明确了出具程序。明确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和纸质档案材料查询,必要时,可以根据证明出具工作需要,到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走访核查。公民对查询结果或证明内容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八)明确了执法司法机关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
(九)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使用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并予以保密。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