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及修建管理政策

  • 时间:2024-06-2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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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新建农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原址翻建农宅:对于原址翻建农宅必须坚持原批准修建面积不变、原修建地理位置不变、不高于两层修建的原则,由农户提交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报批程序。

三、农宅报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是严格把牢审批程序。农宅修建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的行为发生,异地新建和原址翻建都必须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由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并公示后经村级审查通过后报送镇政府审批通过方可进行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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