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 时间:2023-08-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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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大寨回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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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州(区)、县(区)、乡镇(社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综合评定、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标准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应结合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按年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立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采用评分方式确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风险等级以百分值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总体风险分值。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

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较低风险)、C级风险(中等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对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应当首先确定基础风险等级(静态风险量化分值与动态风险量化分值之和),并结合食品经营者上一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综合情况,对食品经营者的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十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或登记备案档案,根据静态风险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限期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下一年度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按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者的动态风险分值。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动态风险表》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准予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根据实际确定风险等级,视为完成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纳入监管计划。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在每年一季度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实现“互联网+阳光仓储”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年度内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等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食品经营者类别,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并根据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经营者最终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对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方式,线上评定风险等级及动态调整工作依托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展,对未加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暂时采取线下的方式开展,并引导其加入平台,及时导入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统筹制定辖区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计划,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品种及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指导食品经营者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全省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地的食品安全考核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摊点等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管理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增设检查量化分值表,也可整合简化相关表格。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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