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一、基本农田管理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指出:“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宅基地管理
农户申请修建宅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为本村人员并持有农村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家中有两个儿子且均年满18周岁;修建宅基的地块必须为允许建设区。
符合要求的农户可向社长提交宅基修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查,村、社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镇国土所,由国土所现场核查地块属性,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手续审批。在审批和修建过程中,村、社两级要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和超出面积0.3亩的修建标准,对私自买卖和改变宅基用途的行为,村、社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制止。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产用房、仓库用地、农产品流通摊点及农业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硬化晾晒场。进行瓜果、蔬菜等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设施农用地备案,需由经营者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确定修建的位置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符合要求的进行手续审批;在审批和修建过程中,村、社两级要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私自扩建;村、社两级要加大巡查力度,严禁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和私自转让;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期限为5年,对临近审批期限的经营者,要督促其办理续期手续或及时复垦。
四、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
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年,其中2020年4月至12月为问题摸排阶段(摸排范围对象为2013年1月1日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2021年开展为问题分类处置阶段。对2020年7月3日以来,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和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新增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非法采砂治理
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六、土地流转管理
农业农村部新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将于于3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10.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