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那么,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的其行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做出裁判。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和宣告夫妻关系成立的效力。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还触犯我国婚姻法,应追究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做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存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重点指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第五编婚姻家庭)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李某平与马某霞因房产过户需要,到崆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2015年10月25日在大秦乡政府办理的结婚证换证。工作人员在甘肃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查验信息时,发现李某平妻子马某霞有两条结婚登记的记录。分别是:2005年10月25日,李某平与马某霞在大秦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7月27日,马某山与马某霞在崆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了解情况后得知,马某霞有个胞妹叫马某女,马某山是自己的妹夫,2007年7月27日,马某女因当时不够法定婚龄,故冒用其姐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在崆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当时办公条件有限,尚未实现互联网办公,且乡政府和街道办也受理婚姻登记登记业务,无法查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的真伪以及之前的婚姻登记信息。双方办理过程中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信息均由当事人提供,并亲自填写个人声明。《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中载明,“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人隐瞒真实情况,马某女不仅造成马某霞重婚,且已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结婚证的事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1.在甘肃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马某山、马某女婚姻登记信息,并提取档案。2.联系大秦乡政府工作人员核对李某平、马某霞婚姻登记信息,提取当事人档案。4.向甘肃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科申请在甘肃省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撤销无效婚姻登记一条、纠正修改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一条。5.撤销马某山、马某霞两人婚姻登记信息,纠正修改马某山、马某女的婚姻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