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指南
公证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时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不予办理、终止办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其他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国内公证高频业务
一、继承类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人)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存单、存折、银行存款余额查询单、股金证、基金凭证);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注:(1)若被继承人的财产为公司股份的还需提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大会决议);
(2)上述情况涉及到转继承、代位继承时,需根据情况提供其他相关必要资料。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
5.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情况的亲属关系证明;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原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声明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
3.根据声明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委托公证
(一)出售房产
受托人为夫妻一方的:1.申请人身份证;2.结婚证;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房产证;5.房屋出售合同。
受托人为第三方的:除以上资料还需提供夫妻一方的银行卡及账户证明。
(二)购买房产
购买开发商房产:1.申请人身份证;2.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4.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
购买二手房的:除以上资料还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委托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委托书;3.委托书内容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财产权益等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赠与合同(赠与)公证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赠与书或赠与合同;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亲自到场办理手续;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全民所有的,应提交集体组织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书原稿和若干份打印的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证明、财产清单;
4.遗嘱处分涉及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应当各自订立遗嘱;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4.协议书文本;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保全证据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法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与所保全的证据有关联的证明材料和权利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常规业务
一、出生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近期2寸免冠照片、护照;
2.出生证明材料;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
4.生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5.涉外因素文件(例如:派遣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1)要求注明非婚生子女生父姓名的,需提交亲子鉴定报告;
(2)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
(3)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公证
1.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公证,应提交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
2.申请办理离婚证明书公证,应提供离婚证(或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三、学历(学位、学习成绩)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
2.学历证明材料;
3.涉外因素文件(例如:派遣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四、执照(证书)公证
(此类例如:驾照、厨师证、工程师证等)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4.涉外因素文件(例如:派遣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五、亲属关系公证:
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涉外因素文件(例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六、文本相符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件;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4.涉外因素文件(例如:派遣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七、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申请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涉外因素文件(例如:派遣函、录取通知书等)
注:有代理人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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