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9-0335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9-03-04
  • 发文字号:区政发〔2019〕25号
  • 发布日期:2019-03-04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9-03-04 00:00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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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8〕9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崆峒区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崆峒区)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待条件成熟后,尽力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 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 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崆峒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残联逐级审核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区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同区财政局确定。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先由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商同区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区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区残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助残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区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经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确认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区三级信息共享。

  区发展改革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区医疗保障局要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区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区教育局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区审计局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区人社局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区卫生健康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康复救助产品质量、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区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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