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是指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用于“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民政部成立“明天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业务指导司司长、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分别任副组长,民政部“明天计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由业务指导司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工作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项重要内容,纳入本省份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本地区“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协调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开展;
(二)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
(三)严格资金管理,科学编制资金计划,认真完成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结账审核;
(四)规范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建立并对外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目录;
(五)加强工作统计,定期向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六)规范“明天计划”档案管理,明确结账材料存档责任单位;
(七)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八)应当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五条“明天计划”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各省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
本项目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第六条“明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省份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省份“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第七条“明天计划”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以下两类:
(一)定点医院:负责诊疗、康复、体检工作。定点医院应为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省级民政部门可根据相关工作内容(如手术,康复、普通治疗、体检等),进一步细化定点医院分类及标准。鼓励并支持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明天计划”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成为省内康复定点医院。
(二)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负责孤儿辅具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办法,选择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
第八条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规范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建立并对外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目录。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省份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明天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需求表》(附件1)。
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资金计划,并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拟订“明天计划”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报民政部“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地。
第十一条各地应认真执行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当年未安排使用的“明天计划”部级彩票公益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两年。对当年安排的“明天计划”部级彩票公益金未安排使用部分,核减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严格资金结算核实,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规程。
(一)“明天计划”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以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
(二)规范《“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2)填报。对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对于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作为填报单位。填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铺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清晰复印件。
(三)明确结算核实、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在地方工作基础较好的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可指定副省级城市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明天计划”工作动态,加强资金核实和工作统计,每年3月底前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省级民政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编制年度“明天计划”工作报告,报民政部“明天计划”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孤儿如需要急救,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明天计划”相关档案管理,特别要明确《“明天计划”资助表》存档备查责任单位。
“明天计划”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应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省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每年对项目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省级民政部门可对“明天计划”实施范围进行拓展,所用资金应当为地方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