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 5号)精神,着力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持续运营能力,不断满足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现就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下简称“运营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通知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提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核算基础为居住在养老机构中的具有本省户籍的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
(一)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城乡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须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
3.养老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 50%,且入住对象满意率不低于 85%;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购买率达到100%;
6.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需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
7.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保障性床位不低于总床位总数30%且保障对象床位使用率不低于 50%;
2.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比例不低于 20%;
3.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按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三、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能力状况、养老机构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和入住时间为计算依据。
(一)基础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 100 元予以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 200 元予以补贴;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 300 元予以补贴。
(二)浮动补贴标准
1.养老机构等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100 元予以补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 元予以补贴;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 30 元予以补贴。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及民政部相关要求开展。
2.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 元予以补贴。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
(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向主管的同级民政部门提交享受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和备案证书。
(三)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须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当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县、市(州)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于 11 月 10 日前集中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补贴方案,于 12 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级负担。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80%,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0%。省直管县全额承担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应补助资金,非直管县则由市(州)、区(市)各承担一半。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本辖区补贴政策,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经费由本级负担。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中“入住机构护理补贴” 可与运营补贴重复享受。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可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重复享受。运营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护理费用和护理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和设施配置。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由本级民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对老年人能力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特困人员评估费用可以从政府购买救助服务经费中解决。
(二)养老机构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一年内取消运营补贴资格;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取消两年补贴资格。民办养老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的,取消运营补贴资格。养老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对入住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取消运营补贴资格。
(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入住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发现提供虚假证照、虚假入住信息、虚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收回运营补贴资金并停止两年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