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根据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开展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上图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境内的中型水库崆峒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2019)7.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包括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7.2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计起,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本次划界崆峒水库库区以水库土地征用线高程1526.00m确定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库区左右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边界线,库区上游为 泾河天然河道,下游为水库大坝,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200m~300m 与库区两岸保护范围线连接闭合。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本次划界以大坝坝脚线和大坝两侧建 筑物为基线,上游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重合,故按库区管理范围划定,下游管理范围考虑大坝左岸溢洪道及泄洪洞出口泄槽消力池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坝脚线 外延 300m 划定,保护范围在管理边界线上下游外延 200~300m,左右岸外延 100~200m 划定。划定成果图详见附件,具体坐标点可到水务局按程序查阅。1、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2、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矿渣以及倾倒垃圾、渣土,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3、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影响库区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4、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移动、毁坏管理范围边线界桩(牌)和公告牌。5、对违反以上管控要求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