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要点

  • 时间:2024-04-0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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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平凉市崆峒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每人每月700元;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




单人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申请受理地: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本区,可由家庭任一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区但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区又有非本区的,可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管理和监督: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额和一、二类对象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最低生活保障差额和三类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确认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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