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8001003/2020-01861 | 文号 | 区政发〔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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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0-01-21 |
信息名称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5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平政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即为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全区(除城市市区外)所有林地及距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生火取暖、明火照明、埋设可燃物和易爆物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点火燎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垃圾和烧火驱蜂驱兽等野外农事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用火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用火、爆破及实弹射击等。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区林草局批准;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林草局要加强辖区安全检查和督导工作;区林草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监测和行业监管工作;林区和林缘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森林草原禁火工作具体负责。禁火期内有关部门要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禁一切车辆、人员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森林、林地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三)各森林草原防灭火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教育宣传,增强公众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