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提振消费优化营商环境“十允许·十不准”管理服务举措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提振消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城市活力,繁荣地摊经济,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让崆峒更富“烟火气”、更具“人情味”。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提振消费优化营商环境“十允许·十不准”管理服务举措,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允许门店结合各自经营内容设置个性化门头牌匾。沿街门店可在符合自身建筑立面风貌的基础上,经现场勘查确定后(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设置体现自身辨识度、吸引力和具有艺术感、个性化的门头牌匾。
不准遮挡门窗、封堵应急逃生通道、影响灭火救援,设置不健康广告内容。
二、允许经营性企业、门店张贴或悬挂招聘和招商广告。沿街经营性企业、门店可在店铺橱窗张贴或悬挂1处招租、招聘、招商等宣传信息。
不准设置超大、超宽、遮挡视线的宣传广告,并应做到规范整洁、及时清理。
三、允许经营性企业、门店设置功能性指示牌(移动式宣传牌)。沿街经营性企业可在其经营场所地界范围内设置引导性指示牌,沿街门店可在门前台阶临时放置可移动的小型宣传牌。
不准占用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妨碍无障碍通行和交通安全,应保持标识牌(宣传牌)整洁清晰。
四、允许经营性企业、门店外摆经营。每周一至周五,允许沿街经营性企业、门店在门前台阶上整齐摆放商品;每周六至周日,可向店前人行道延伸整齐摆放商品(人行道宽度小于5米的,可延伸1米;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可延伸2米)。
不准超范围外摆经营,使用高音喇叭噪音扰民,不得在门口摆放扫帚、拖把等清洁工具或堆放垃圾,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原则上不得外摆经营。
五、允许经营性企业、门店节假日临时设置宣传设施。简化沿街经营性企业、门店节假日期间促销活动备案手续,可在其经营场所地界范围内临时设置宣传物料或道旗广告。
不准随意搭建临时设施,妨碍无障碍通行和交通安全,禁止在行道树、路灯杆、护栏等公共设施上捆绑、悬挂物品,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扰民,并须保持宣传设施的整洁清晰。
六、允许经营性企业、门店摆放装饰性花篮。沿街经营性企业、门店可在经营场所地界范围或门前台阶内,摆放各类装饰性花篮美化门庭。
不准摆放空置、破损花盆及枯死花卉,妨碍无障碍通行和交通安全。
七、允许经营性企业在城区建筑空地围挡上设置宣传信息。经营性企业可在城区建筑空地围挡上设置宣传信息,宣传信息需有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具体位置由区城市管理局指定。
八、允许设置季节性农副产品直销点。在居民集中区,因地制宜设置季节性瓜果蔬菜临时销售点,引导有序摆放,具体规划布点由区城管局结合实际划定。
不准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烟、丢弃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影响交通通行及噪音扰民。
九、允许新店开业进行商业宣传。沿街经营性企业、门店可在开业当天设置拱门、彩旗等宣传设施进行商业宣传(摆放期限不超过3天)。
不准随意搭建临时设施,妨碍无障碍通行和交通安全,禁止在行道树、路灯杆、护栏等公共设施上捆绑、悬挂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使用高音喇叭扰民。
十、允许流动摊点在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内规范经营。采取划定区域、控制时间的方式,允许流动摊点在以下区域集中经营(详见附表):在广成路、双桥路、宝塔路、建丰路、平泾路、九天庙巷6条街路设置流动摊点疏导限时集中经营早市;在南门十字、柳湖路、丰收路、崇文路、建丰路、保丰北路、保丰北路与北大路交汇处、保丰南路8条街路设置集中经营夜市;在崆峒不夜城、金江广场设置2处全天规范疏导经营区。
不准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烟、丢弃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影响交通通行及噪音扰民。
平凉市崆峒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