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林草局,省级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等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以及省直属单位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如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资金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含核桃、花椒、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元宝枫等木本油料林营造)、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1.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现金补助,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是国家从2022年开始,对2014年以来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监测监管、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等相关支出。
(三)造林补助用于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疏林地、一般灌木林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进行人工造林,营造混交林,对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予以补助。
(四)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用于对承担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抚育采伐、补植、退化林修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施肥、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的适当补助。提升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范围。为落实退耕农户管护责任,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成果,防止出现毁林复垦现象,将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任务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范围。
(五)防沙治沙补助用于全省防沙治沙规划重点区域范围内,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防治任务紧迫或集中连片区,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的防沙治沙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人工造林、工程固沙、人工种草。已纳入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任务的,不得再纳入支持范围。
(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主要用于封禁区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质量提升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八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包括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支出和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
1.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以及管护劳务补助等。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支出的90%;其余管护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等保护管理工作。
2.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用于个人或村集体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70%,用于管护支出部分不高于30%。管护支出包括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等保护管理工作。
3.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并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参照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政策执行。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市县要切实承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一)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肃北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等方面,包括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购置维护预防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重点国有林区、草原区防火道路维护,租用防火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等支出。
(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重点管理的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及我省区域内重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以及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开展监测预报服务。主要包括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支出、监测调查、购买服务等。
(三)林业草原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草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包括受灾林地、草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等。
(四)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工作经费。用于样地调查、图斑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及检查、成果评审、设备和装备购置、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等。
(五)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等开展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等;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圃)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草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为良种选育提供遗传材料;对国有育苗单位采用先进育苗技术培育造林树种良种苗木成本予以补助。草种繁育补助用于开展乡土草种选育、乡土草种原种生产、商品种生产、草种质量提升等。
(六)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用于承担林业草原科技成果 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草原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 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 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 地建设、木竹林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林草碳汇研 究、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具体包 括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 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等支出。
第十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州、县区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市县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管理。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范围的补助,采用因素法管理。
1.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人,其中,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发放;合同未约定的,需流转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并按补充合同发放。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检查
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2.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按照每年每亩16元标准补助;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按照每年每亩1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补助3元,省级补助7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到期,并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的,按照每年每亩16元的标准补助。
3.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的,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补助,连续补助5年。采取集中统一方式管护的,补助资金由集中组织者统一管理使用;采取分散到户方式管护的,补助资金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补助、森林质量提升(除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补助、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等采用项目法管理。依据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入库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分配过程中,将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造林补助标准:人工营造乔木林、灌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经济林等每亩补助100元,“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复每亩补助2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100元。使用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第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58个脱贫县和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省林草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建立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15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文件后及时函告省林草局,省林草局审核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分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林草局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林草局应在资金下达后20日内将任务计划分解到各市州林草部门。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市州本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下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内容包括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体系等任务计划,应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财政厅、省林草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区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每年2月15日前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各市州、省直属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审核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20日内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省林草局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中,对县区项目作业设计进行抽查。省直属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林草局负责审核并于15日内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范围的补助,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县和省直属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探索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对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林木良种培育、防沙治沙等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等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确定,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的贴息率不超过3%,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相关林业贷款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抚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资环〔20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