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林业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局(林业局),省级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3日
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以及《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等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 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如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对资金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国内外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教等。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支出。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受损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及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培训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2.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调查、巡护、宣教,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相关支出。
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补偿对象主要是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整治等支出。
4.退耕还湿补助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它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包括国有林管护支出、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森林修复支出等。
1.国有林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草部门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资源调查及更新、档案管理、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宣传培训等方面。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人员工资支出。
2.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家核定的实施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实施单位可在完成国家和省上下达任务计划,确保国有在册职工全员参保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统筹整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国有林管护、退化林修复、购买森林管护服务等方面。调整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或省林草局备案。
3.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用于国家确定的实施单位承担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街道等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等相关支出。其中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等相关支出可用于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政府购买森林管护服务等方面。
4.森林修复支出用于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修复相关内容。
(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管理,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将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整力度。
第十条 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入库情况,按项目法统筹安排使用。对经国家批准申请设立的祁连山国家公园和启动创建的若尔盖国家公园,根据年度预算规模采取定额补助,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情况,按项目法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国有林管护支出按照国家核定的国有林面积,按每亩10元的标准测算分配。社会保险补助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核定的人数测算分配。森林修复支出按照国家批复的天然林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重点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按照省级核定的生态护林员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分配。
第十四条 安排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我省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58个脱贫县和国家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省林草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6月15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基本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对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文件后及时函告省林草局,省林草局审核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分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林草局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林草局应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将任务计划分解到各市州林草部门。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本市州下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本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内容包括所辖县区(单位)国家核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街道等岗位人数,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任务计划。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财政厅、省林草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任务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区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每年2月15日前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各市州、省级直属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审核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20日内编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省林草局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中,对县区项目作业设计进行抽查。省直属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林草局负责审核并于15日内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生态护林员补助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抚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资环〔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