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时间:2021-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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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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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流程,提高社会救助识别精准度和社会保障效能,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努力构建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的崆峒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米,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办事效能相结合,建立起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减少审核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权责对等一致,为各类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提供更加高效、更加精准、更加优质的服务。

  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内容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要求,依据省、市、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政策文件精神,严把认定关口及办理时限,依法依规落实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及确认结果上报备案等工作。

  五、审核确认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真实性承诺,提交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申请人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的理由。

  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个人申报。由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家庭户主或其委托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签署《崆峒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授权核对(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核查。按照“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崆峒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人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结果是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辅助手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核对结果、邻里走访、实际消费能力等多重因素综合研判申请人家庭是否基本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条件,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入户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照《崆峒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实施办法》(区民发〔2021〕9号)规定进行收入核算,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民主评议。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以村(居)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果经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评议人员同意认可方为有效。

  对于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对民主评议结果争议较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家庭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调查和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救助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入户调查作出认定。

  (五)审核确认。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后,对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收入、财产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民主评议通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期满次日将救助申请材料上报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召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9人,应为单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救助资金自批准次月起发放。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督导检查。区民政局不定期随机抽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程序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错保漏保或截留侵占等问题发生。

  (七)上报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所需救助资金报告,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动态调整花名册和当月审核确认新纳入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一并上报备案。

  (八)长期末端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村(居)委公开栏内,公示辖区内享受低保及特困供养等有关情况。

  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崆峒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经各单位审核确认上报备案的各类救助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保障类别、救助金额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九)资金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备案信息,统计汇总保障对象人数、金额,及时足额向区财政局申请救助资金,并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到户。

  六、档案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申请书(含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民主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谁审核、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保管好各类审核确认救助对象的档案资料,做到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救助档案一式两份,随当月动态管理由各单位向区民政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更新完善甘肃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内相关信息,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

  七、动态管理

  (一)调整变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对在册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救助资金;对死亡人员自次月起停发救助资金。动态调整花名册及其他档案资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年度复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定期开展全面核查,对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年核查确认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类保障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确认一次;个别对象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核查。复核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应分别于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八、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

  及时收集并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申报材料收集、公开公示、动态管理、信访处理等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

  1.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2.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认真、及时、准确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与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与公示、动态调整、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

  3.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按要求开展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精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

  4.妥善处理来访咨询,协助查处上级转办的各类问题线索。

  5.配强乡、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

  1.根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政策,指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

  2.及时开展常态化的工作督查和指导,做好协调处理和精准管理等工作。

  3.组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观摩学习、座谈交流。

  4.开展乡镇、街道等单位受委托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

  5.会同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撤销错误审核确认结果。

  6.学习借鉴、探索创新、宣传推广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新举措,不断提高全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精准化管理的有力举措,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改善保障民生、提高执政能力的主要任务抓紧抓好。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救助政策落实公开透明、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审核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严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公开公示、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配强工作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优配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稳定性强的专职队伍,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民政干部要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努力使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理解一致、执行到位。

  (四)严明工作纪律,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对在工作中敷衍了事、审核确认把关不严,出现错保漏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和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作为、互相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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