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在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
二、办理流程
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区民政局审查审批→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发放孤儿生活费。
三、补助标准
散居孤儿108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1470元/月。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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