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具有崆峒区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补贴内容:
1、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2、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据《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民政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五、居家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六、能力评估的依据和实施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建相应的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组织一般部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社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补贴对象的评估和复核等工作。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放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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