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捐赠表彰管理办法

  • 时间:2023-09-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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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慈善募捐工作有效开展,充分调动和激励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为崆峒区慈善事业发展,用于本区赈灾、安老、扶孤、济困、助学等捐赠的善款及实物。

第二条  鼓励当地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善款及物资。欢迎国、内外企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对崆峒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捐助。

第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慈善物资,经评估后,按其价值与捐赠资金同等对待。

第四条  表彰办法

(一)企业捐赠奖励

一次性捐赠在一万元至五万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五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慈善协会颁发“慈善爱心企业”奖牌及荣誉证书。

(二)社会团体捐赠奖励

一次性捐赠五千元至两万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两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由区慈善协会颁发“慈善爱心团体”奖牌及荣誉证书。

(三)个人捐赠奖励

一次性捐赠在三千元至一万元或一年内累计捐赠一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区慈善协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四)大额捐赠奖励

凡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兴建社会公益项目(民政、教育、文体、卫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慈善协会授予“慈善爱心模范”或“慈善楷模”奖牌及捐赠荣誉证书,并可按捐赠方意愿冠名。

第五条  捐赠管理

(一)捐赠善款及物资,专项用于我区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

(二)捐赠善款及物资分别建立账目,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社会及捐赠者公布使用情况。

(三)定向捐赠的款、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并向捐赠者通报款物救助及项目实施情况。

(四)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区慈善协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凡为崆峒区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都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宣传报道,激发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

(二)区慈善协会积极与报社、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媒体衔接,不定期的宣传和报道奉献慈善爱心的团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

(三)区慈善协会定期在慈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慈善事迹,宣传慈善典型。

第七条  本办法经平凉市崆峒区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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