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的通告

  • 时间:2024-03-0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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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幸福安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行政许可。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选址与环境要求

(一)食品小作坊:

1.不得在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居民院落等自建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质用房选址。

2.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供排水系统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3.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直线距离。

4.鼓励、支持面制品、肉制品和豆制品食品小作坊,入驻区上统一规划、配套设施完善的面制品、肉制品和豆制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生产经营。

(二)食品生产企业:

1.不得在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居民院落等自建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质用房选址。

2.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供排水系统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

3.不得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选址。

4.不得在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场所选址。

5.不得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和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6.产生污水的企业要按照生态环保部门要求,在厂区和生活区的下风向设置污水处理系统,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不得在未经批准的耕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修建厂房。

8.不得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场所选址。

9.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入驻区上统一规划、配套设施完善的食品产业园(集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三)餐饮服务业(含现制现售小餐饮店):

1.不得在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质用房选址。

2.经营场所面积与经营的餐食相适应,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

3.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4.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场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选址。

5.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选择露天烧烤食品场地。

6.不得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场所选址。

(四)食品批发企业仓储场所:

1.不得在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居民院落等自建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质用房选址。

2.仓储场所应配备消防、照明、通风、防水、防潮等设施。

3.仓储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4.不得在低洼、潮湿、易积水和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等潜在污染的地方选址。

5.鼓励、支持食品批发经营者入驻区上统一规划、配套设施完善的食品综合批发配送中心进行仓储批发经营。

二、事前咨询和指导服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选址不当,无法取得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办选址过程中,应当事先主动与住建、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及辖区市场监管所对接,咨询了解相关行业规定,核查预选地址是否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将根据生产经营者筹办意向,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指导服务,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快速获证投产。

三、对无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选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本通告由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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