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 待遇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10-1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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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麻武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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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排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存在问题,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社厅〔2021〕362号)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核查清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存量,进一步控制增量,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保经办工作风隐患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分类核实暂停领取待遇人员 

  乡镇、街道要采取实地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本辖区暂停领取待遇人员及原因,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分类处理。 

  1.核实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主动协助参保人员办理认证,在确认后继续发放待遇,需要补发待遇的,经审核后进行补发。 

  2.核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待遇的人员,主动联系参保人员进行待遇申领,按规定核发待遇。 

  3.核实重复领取待遇的人员。对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办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 号)规定办理。 

  4.核实服刑人员。经核实处于服刑期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核实已死亡的人员以及疑似死亡人员。经核实确认死亡的, 要主动联系参保人员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领取有关应发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员家属的,要参保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将个人账户余额封存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 

  (二)及时准确更新个人信息 

  乡镇、街道对于已经分类处理的暂停领取待遇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要重点对标注“死亡未领取丧葬补助金”人员信息进行再核实,对确认已死亡人员,联系家属及时领取丧葬补助金,并终止个人参保关系;对误报死亡、未认证且备注为“死亡未领取丧葬补助金的,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三)切实加强经办风险内控管理 

  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恢复正常发放、待遇补发、注销登记等业务为高风险业务,各地要严格按照业务经办权限严格执行初审、复核、审核制度,严禁一人通办。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内控检查重点核查补发起止时间、补发金额等,特别要对银行账一致性准确性进行认真仔细核实,坚决杜绝一人多账号发放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一人一策,成立专项清理工作专班,制定可行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高质量完成。 

  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引导乡镇、街道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将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员和家属,确保将各类暂停发放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到位,不留死角。 

  全面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清理。各乡镇、街道9月4日起启动专项清理工作,9月20日前完成分类处理,9月前对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暂停领取待遇人员核实情况、处理完成情况,无法处理人员的具体原因,以及在专项清理中建立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业务处理内控机制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区人社局 

  (四)紧盯时间节点,确保完成任务。对于全区暂停的1567人,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在9月13日完成进度的50%,9月20日前完成100%,区人社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立周调度通报制度,对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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