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崆峒区中街街道办事处
  • 生成日期
  • 信息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试行)

平凉市崆峒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试行)

  • 时间:2022-09-30 11:41
  • 浏览次数:
  • 字体: [ ] [ ] [ ]
  • 分享:


 

 

平凉市崆峒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试行)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平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和《平凉市因病致 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试行) 》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 受理、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认定,遵循以下工作原

( 一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二 ) 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 三 )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条区级民政、医保部门统筹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确认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 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 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步审核等工作。村 (居) 民委员 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认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应当同时满足 下条件:

( 一 ) 在甘肃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

( 二 ) 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低保标准的1.5 倍。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 疗机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 、大病保险 (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 性医保) 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 三 ) 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章  认定流程

 

 

条申请受理。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 为单位, 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持委托授权书) 向患者户籍所 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居民身份证 (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居住证) 、户 口簿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家 庭经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 人提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 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 料。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 求重复提交。

七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家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个人申报。 由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家庭成员或其委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签署《崆峒区因病致贫 重病患申请及授权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核按照“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 核对、不认定”的原则,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委托崆 峒区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 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结果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辅助手段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入户调查全面掌握其家 经济实际状况。

第八条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理申请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 (街道) 负责民政、医 保等工作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应达100%


 

 

 

参与查人员应不少于3 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干部至少2 人,村 (居) 委会工作人员至少 1 人,调查结果由被 调查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九条初步审核。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后,对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条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 审意见及时公示,公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 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审核确认。 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 事处) 报送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收 入财产和家庭出情况,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 条件,将相关材料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在3 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 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医保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审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是否合规。符合条件 的,即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 结报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 个工作日 (不包 含医疗救助结报支付的5 个工作日 ) 。

因病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资料一式三份, 区级民政部门、 医保部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 配偶;

( 二 ) 未成年子女;

( 三 )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四 )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住的人员。

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 ) 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 二 )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 三 )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 四 )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章  家庭收入和财产


 

 

 

四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等项目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

 ) 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 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 查就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 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 业的按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 工资标准计算; 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 (务工地) 最低工 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 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 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根据残疾程度和劳动力状况,

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疾等级为一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二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级的肢残疾人和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 20%计算其收入。

残疾等为二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三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计算其收入。

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四级的视力残疾 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其收入。

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 体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以不计算收入。

6.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扣减,对于能确定务工收入的, 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 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30%扣减就业成 本;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收入的50%扣减就业成本。

 ) 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 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 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 批发和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 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

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 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 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


 

 

 

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 均收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 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 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 收入 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 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 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

;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 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 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 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 ,包括赡养 (抚养、扶养) 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 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 (赠送、遗产) 收入转移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 移支出,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


 

 

 

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 以凭证 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 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2.赡养 (抚养、扶养) 费收入按赡养 (抚养、扶养) 法律文 书所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定赡养 (扶养、抚 ) 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 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 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 (扶养、抚养) 的每个对象; 法定赡养 (扶、抚养) 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2  倍的,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 抚养) 费。

(抚养、扶养) 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 人口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 (抚 养、养) 义务人的赡养 (抚养、扶养) 费。

 ) 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 一 )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 二 )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四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 校、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的,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除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 出的生活费。

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的学,学杂费、书本费每年按7000 元扣减,生活费每年按8000

元扣减。

就读于国内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杂费、书本 每年按2500 元扣减,生活费每年按4500 元扣减。

第十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残疾的,可扣除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

残疾康复住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后, 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在10000 元 (含) 以下的,按照60%予以扣减;10000 元至 30000 (含) 的,按照 70%予以扣减;30000 元至50000 元 (含) 的,按照 80%予以扣减;50000 元以上的,按照 90%予以扣减。

残疾康复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5000 元 (含) 以下的,按照 60%予以扣 减;5000 元至10000 元 (含) 的,按照70%予以扣减;10000 元20000 元 (含) 的,按照80%予以扣减;20000 元以上的,按  90%予以扣减。


 

 

 

因残疾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在3000 元以下 据实扣减,3000 元以上按3000 元扣减。

八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 不动产。

 )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 (包括开办或投资企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 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其他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 消费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 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 定:

1.  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  12 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现金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  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 

3.  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4.  债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 定。

5.  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6.  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7.  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8.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认定。


 

 

 

 )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 息、相关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 认定。

十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 /人月) ×家庭人口 (人) ×36  (月) ”的计算数额

( 二 ) 居住用房不超过 1 套 (栋) ,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 商铺、 (位) 、 出租类不动产等。 已拥有 1 (栋) 居住用 房,同时父 (祖) 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 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 三 ) 无 15 万元 (购车价) 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 额确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 四 ) 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经工作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


 

 

 

区级民政、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以终止审 确认程序:

( 一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的;

( 二 )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三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 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 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

十三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 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对民政、医保部门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十五条从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 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 规追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


 

 

 

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 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样表)

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样表)     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单 (样表)         4.不予批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告知书 (样表)


 

 

 

1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样表)

 

 

人姓名        ,患有                                           日就医治疗, 由此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导致我的 基本生活现严重困难。现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或:现委托 为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授权、委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 认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 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医保、公安、人社、住建、 通、市场监管、税务、 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和机构进行核查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 贫重病患者身份之日止。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 准确,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 医疗救助,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并自愿接 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按捺指纹) :          联系电话:

注:有民事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无民事行 为能力,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捺指纹。


 

 

 

3

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公示单 (样表)

 

 

你村 (社区) 下列人员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现将 核等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 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 (街道) 反映

示时间:                日至                   (公示期为7 天 )

乡镇(街道) 举报电话:

(街道)        

 

 

 

请人

 

家庭所在村 (社区)

 

庭人口数

拟认

人口

拟认

人姓

 

备注





























 


 

 

 

4

不予批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告知书 (样表)

 

(     年第   )

 

 

乡镇 (街道)          (社区)        先生 (女士):

您于                日提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经调 审核,您因为:

 

 

 

等原因,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不予批准。

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查 请。

  人:            

人签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