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202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1-25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01-2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2-01-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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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投资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前,对受让主体资格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对受让方受让条件及流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审核,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加强对流转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流转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等情况,定期对流转土地经营的项目土地用途、农业经营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一社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与流转合同及其他流转书面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范围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签订工作,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土地用途管制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流转土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第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从事破坏粮食功能区的活动,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大棚房等非农设施。禁止污染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受让方在流转土地内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备案,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面积。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土地内建设农业生产设施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复垦还耕方案,流转期满后恢复原状或复垦。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采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流转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5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需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批准后方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土地纠纷调处机构要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鉴证、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主动收集、整理、上报农户土地流转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相关证明材料等,建立村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崆峒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公开、规范交易。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崆峒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流转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在坚持现有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禀赋、农业优势和产业规划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

(一)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实现在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提升农产品生产质量,持续延伸农业产业链。

(二)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粮食生产、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

(三)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和“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发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有连续三年盈利的农业经营业绩。受让方为个人的应当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经营的记录或经营成功案例。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

(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具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能力,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确定为无流转主体资格:

1.不能提供有效资信情况证明的;

2.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3.经营项目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

4.在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

第三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程序,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相关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承包方在崆峒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审查审核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件;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登记确认土地流转相关材料及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清单等;

(三)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与防范、效益分析与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资料;

(四)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五)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委托流转书面委托书;

(六)企业资信证明、个人守信承诺;

(七)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证明。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审查审核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按照经营主体流转面积大小,以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一)备案标准。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含)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1500亩(含)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土地流转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流转土地经营权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应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建立流转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用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共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风险保障金。

第三十四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社会资本违约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力的补偿等。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补偿承包方的损失的,受让方必须补足违约金或赔偿款,流转期限届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保障金本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违规惩戒机制。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种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公益性支出或者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土地流转。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平凉市崆峒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15〕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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