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202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20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2〕45号
  • 发布日期:2022-05-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2-05-2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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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平凉市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收储管理,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通过征收、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存、供应和调控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三条 崆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收购储备,或由崆峒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用地收购储备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崆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收购储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做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编制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收购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购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第六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结合全区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土地收购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拟收购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七条 凡纳入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严禁土地使用者与村组、单位或个人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者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调整变化情况经区自然资源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安置费用、组件报批、土地征收公告、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条 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政府用地征收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同步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对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委托具备土地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农户不到现场配合丈量并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状调查组对土地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现场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在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乡(镇)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预警评价。对可实施土地征收的,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及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还应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同时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发布10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报请崆峒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会前,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及时送达听证会通知。听证会结束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提出修改完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期满后,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意见征求和听证会等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自然资源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标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与征地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汇报区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测算工作,按照《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崆峒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及人社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测算,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主管单位(用地单位)根据区人社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核算金额进行足额预存,实行专账核算,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当及时筹措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主管单位(用地单位),经区政府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用地单位)予以筹措上述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拟征收土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完成且相关资料完备后,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组件上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程序逐级开展土地报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或划拨用地项目主管单位(用地单位)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征地补偿明细告知书》《征地补偿限期领款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人未在决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催告书》,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的,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依法维持的,由区政府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予以补偿的边角地补偿面积不超过征地面积的5%,边角地只进行补偿不进行征收,不予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边角地补偿只针对被征收的农民承包地。

第四章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确定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与有关权益人协商确定收购意向。

第二十九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及资质测绘单位,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第三十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结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第五章 储备标准

第三十三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根据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三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四)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七)为实施城乡规划,由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八)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九)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一)依法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十二)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规划调整,改变原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四)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十五)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三十六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六章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和管护

第三十七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特别是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三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应按照地块的规划,完成土地平整、防尘绿化以及地块内的道路、给排水、围挡搭建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三通一平”要求。

第三十九条 储备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负责,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或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

第四十条 储备土地管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土地所在乡镇负责监管,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建立储备土地巡查机制,对在巡查中发现的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单位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四十一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当积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须报区政府同意。

第四十三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成本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按单宗地及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各土地收购储备开发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按各宗地资金占用量合理分摊。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结束后,由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进行成本核算并报区自然资源分局,作为土地出让价评估参考。特殊地块的亏损补贴由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一)土地征购费用:即征用集体土地、收购国有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以及除上述费用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缴纳的其他税费、基金等;

(二)土地开发整理费: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绿化、围挡、防尘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三)土地储备管理费: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场地看管、维护等费用;

(四)政府购买服务费:勘测定界报告编制费、规划设计费、预决算编制费、评估费、拆迁管理及服务费、宗地图制作费、公告印刷费及土地现状调查专业技术服务费等;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且计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区政府购买服务费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用地单位)承担。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用地单位)提供的相关费用支付凭据,在核算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成本时予以核销。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相关规定,纳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不得与土地储备资金相互混用。

第四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区财政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区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征地服务费和征地工作经费等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经区财政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风险评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四)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确需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 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全部缴入区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具体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处置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区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区财政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08款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区财政通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10款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五十四条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在自己审批、分配的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涉及的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拟征收土地的规划核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配合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地类认定、相关法律文书审核签发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审核、筹集、拨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保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补偿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费用、土地储备清表、围挡等费用的审核、筹集、支付等工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核算、缴存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征地范围内农用地的权属认定等工作。

区林草局: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征地范围内林地、林木等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等工作。

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制定土地征收相关公告文件,申报、拨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土地征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牵头做好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调查公示。收购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及管护工作,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成本测算及交地验收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收的宣传发动、土地现状调查、矛盾纠纷化解、土地征收及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完成被征收土地的清表,会同区土地收购储备分中心做好储备土地围挡及日常管护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建筑的监管、拆除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崆峒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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