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7-0007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05-2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平凉市崆峒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按照《平凉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7〕46号)要求,为做好全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强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全面提升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二、试点单位
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
三、主要任务
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必须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审核主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或组建相关科室负责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机构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培训,切实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建立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可参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制定本单位标准,也可结合实际扩大法制审核的范围。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未制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建立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突出审核重点,规范审核内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重点审查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四)编制工作流程,细化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30日内,将执法决定和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5月15日—5月25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尽快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则。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梳理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健全完善法制审核和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二)编制目录清单(5月25日—6月5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确定本单位法制审核范围标准,认真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经集体讨论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单位于6月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法制审核范围标准、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统计表(附件1、2)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组织具体实施(6月5日—9月30日)。各行政执法单位在集体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和编制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规范运作,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评估考核总结(10月1日—10月10日)。各行政执法单位将本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社会评价和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多措并举、抓好落实。
(二)开展培训交流。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要求,切实做到合法、合理、合规。各单位之间要加强交流沟通,不断提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水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则、指南、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要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
(三)严格监督审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起责任,严把审核关,对违法、违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错案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试点工作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
(四)强化督促指导。区上将把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纳入2017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季度将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 4163406)。
附件: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统计表
3.平凉市崆峒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
作协调小组
附件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主体性质 |
| 是否设置法制机构 | 法制审核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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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项、审核××项、不审核××项) | |||||
类别 | 名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条款 | 是否列入审核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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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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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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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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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项、审核××项、不审核××项) | |||||
法律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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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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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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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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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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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共××项、审核××项、不审核××项)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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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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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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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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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共××项、审核××项、不审核××项) | |||||
法律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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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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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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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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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四种类别梳理填写后,请认真组织研究,分类说明是否列入法制机构审核的理由; | |||||
2.各部门的行政职权有多部法律法规的,要分别列出。 |
附件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情况 | 法制机构及人员数 | ||||||||||||||||
单位性质 | 部门法制机构 | ||||||||||||||||
机 构 数
| 人 员 | 数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数量 | ||||||||||||||
试点情况 | 序号 | 单位 | 是否设立法制机构 | 法制审核人员数量 | 行政职权 | ||||||||||||
1 |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
总 数 | 审 核 | 不 审 核 | 总 数 | 审 核 | 不 审 核 | 总 数 | 审 核 | 不 审 核 | 总 数 | 审 核 | 不 审 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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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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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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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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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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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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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平凉市崆峒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凉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46号)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平凉市崆峒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推动试点工作,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兰正芳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姚志辉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兴武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法制办负责人
成 员:陈维宏 区编办副主任
刘 鹏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剡晓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建军 区人社局副局长
李安荣 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张兴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