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7-0007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06-1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6-12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平凉市崆峒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13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随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 医疗补助的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市驻崆峒区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章 统筹层次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区级统筹。
第四章 经费筹集
第八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3%缴纳。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划入基金专户。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地税部门征缴,按月划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执行下列标准: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60%。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5万元以上至24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90%。
第十二条 病亡的参保人员最后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超过5万元以上至2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八条 各参保单位要足额预算,及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单位中断缴费或者欠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造成公务员不能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停止执行《平凉市崆峒区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