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7-0009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09-2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9-21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成立“9·16”中毒窒息死亡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成立“9·16”中毒窒息死亡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9·16”中毒窒息死亡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9月16日晚,平凉海螺水泥公司垃圾焚烧工段抓斗钢丝断裂,该厂员工张康存(男,汉族,28岁,家住崆峒区桃园小区3号楼三单元102室)、张华辉(男,汉族,28岁,静宁县甘沟乡小河村人)2人进行维修,当晚21时40分许,张华辉掉入垃圾坑,张康存在拉救过程中,2人中毒。该工段段长汝新琰(男,汉族,27岁,崆峒区索罗乡汝林村五社人)在救援过程中缺氧晕倒。当晚23时,区消防大队和峡门乡派出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救援,三人被救出垃圾坑外,并分别送至市人民医院和市二院及时救治,汝新琰脱离生命危险。9月17日凌晨1时40分,张康存、张华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全面了解事故发生原因,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促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9·16” 中毒窒息死亡事故调查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组组成人员
由区安监局杨福杰局长任组长,成员从区监察局、安监局、工信局、公安分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组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区政府审批。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