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8-0257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8-04-19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18〕57号
- 发布日期:2018-04-19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平凉市崆峒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环保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5个阶段,按照《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2017年9月—12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2018年1月—5月)。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组织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三)全面普查(2018年6月—12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抽样调查、现场监测和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汇总、审核、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四)总结发布(2019年1月—12月)。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验收与表彰等工作,总结、发布、应用普查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乡、镇、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区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行业内相关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环保局:承担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落实污染源普查制度,做好普查工作培训;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负责污染源普查结果发布和成果应用,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相关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属性指标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网信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网络新闻宣传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区在营加油站年度成品油销售量;负责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分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普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直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流量数据。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组织开展城区、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监测,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成果分析和应用。
区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秸秆和农膜使用处置、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畜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执法局:负责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基本信息,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普查。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平凉火车站: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管辖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至少落实1名固定联络员对接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未提及,但污染源普查工作中需要配合的部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区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普查培训。区普查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国家、省、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培训。
(三)宣传动员。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普查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针对不同普查阶段宣传需求,开展形式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积极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四)普查经费。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和保障,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区直相关部门预算。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组织动员、会议、宣传和培训,普查机构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数据采集及其他所需设备购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和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工作检查与验收,普查相关资料的印制、建档,普查工作的总结、表彰,成果发布和应用等。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五)质量管理。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要坚决执行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