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7-0009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08-3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8-31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成立“8·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成立“8·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8·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8月20日11时30分,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所委托的夏毅施工队在维修泾水北调工程白庙乡小秦村人饮供水主管道时,路面油皮掉落,将现场施工人员秦和平(男,52岁,现居住于白庙乡小秦村)和秦广平(男,55岁,现居住于白庙乡小秦村)2人砸伤,于当天14时30分,秦和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全面了解事故发生原因,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促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8.20”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组组成人员
由区安监局杨福杰局长任组长,成员从区监察局、安监局、水务局、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组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区政府审批。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