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18-025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8-08-06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18〕151号
- 发布日期:2018-08-06
- 有 效 性:
- 标 题: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崆峒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平凉市崆峒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平凉市崆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牧局、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市级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结合各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乡镇行政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查处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查处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规划期的第三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查处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市统筹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乡(镇)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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