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2/202302001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8-07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3〕55号
- 发布日期:2023-08-07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电〔2023〕28号)要求,决定对区级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平凉市崆 峒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区政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区政府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主要内容不利于经济发展、平等保护、产权保护等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工作任务完成的、调整对象消失的、管理方式改变的、有效期已满或者施行时间超过五年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区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的;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违规加重企业负担、突出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缺乏操作性方面突出问题的,应当修订。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目的、原则一致的;内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相适应的;与区政府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的;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当继续有效。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从2023年8月1日开始至2023年11月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对照《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1),按照清理原则,对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逐条进行自查,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及理由,于8月31日前送区司法局。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要提供文件原件和制定依据;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文件原件、修改文本和修改依据;需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废止、失效原因。
(二)审查阶段(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区司法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对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逐件进行审核,提出修订、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意见,提请区政府审定。
(三)公布阶段(2023年11月1日前)。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将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并予公布。
四、清理要求
(一)要明确责任。区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统筹兼顾,强化衔接沟通,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协调服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对各自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多个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清理,实施主体职能已调整的,由现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确保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要开门清理。各乡镇、街道和单位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要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清理过程中,对清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三)要讲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和单位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审查,现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不得超过2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以2023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对建议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提出管理事项的政策依据或者及时制定新的管理措施,确保行政管理制度健全,不留政策空档。同时,纸质文件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李小迎 司雅雯 联系电话:0933-5985528
电子邮箱:ktqwyfzqb@qq.com
报送地址: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大厦11楼1111办公室
附件:1.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已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附件1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1.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18〕166号)
2.平凉市崆峒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区政发〔2018〕118号)
3.平凉市崆峒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区政发〔2018〕119号)
4.平凉市崆峒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崆办发〔2018〕152号)
5.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18〕225号)
6.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区政办发〔2018〕253号)
7.平凉市崆峒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18〕259号)
8.平凉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22〕10号)
9.平凉市崆峒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22〕11号)
10.平凉市崆峒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22〕52号)
11.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区政办发〔2023〕36号)
12.平凉市崆峒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崆烟发〔2020〕20号)
附件2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已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平凉市崆峒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区政办发〔2017〕119号)
2.平凉市崆峒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区政办发〔2017〕155号)
3.平凉中心城区居民取暖洁净型煤补贴办法(暂行)(区政办发〔2017〕167号)
4.平凉中心城区聚贤嘉苑南侧和博物馆空气自动监测点周边居民燃煤炉灶改造方案(区政办发〔2017〕168号)
5.崆峒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区政办发〔2018〕83号)
6.平凉中心城区及周边居民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区政办发〔2018〕90号)
7.崆峒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18〕93号)
8.平凉市崆峒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18〕185号)
9.平凉市崆峒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19〕85号)
10.平凉市崆峒区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19〕100号)
11.平凉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20〕29号)
12.平凉市崆峒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办发〔2020〕49号)
13.平凉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区政办发〔2020〕46号)
14.平凉市崆峒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区政发〔2020〕55号)
15.平凉市崆峒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发〔2021〕27号)
16.平凉市崆峒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区人社发(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