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时间:2019-04-0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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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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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2018年11月9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代表党中央向全体消防救援人员致以热烈的祝贺。 

  二、建设目标 

  为做好转制过渡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规定:“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三、具体内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对于推动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区消防救援队伍干事创业和献身使命的工作热情,为全区消防安全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的通知》,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落实消防优抚优待政策:人社部门继续保持家属就业安置、随调优待政策;卫健部门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在各类医院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交通运输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的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政策;文旅部门在景区、景点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金融部门督促银行在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优先办理各项业务;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原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入托、入学以及中考和高考等方面继续享受与现役军人子女同样的优待政策;住建部门继续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消防救援队伍使用水、电、燃气、取暖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待上级新的优待保障配套政策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省市要求 

  2019年10月31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文物局15个厅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甘应急人事[2019]110),该《通知》从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子女教育优待、家属安置优待、医疗优待等10个方面对全省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以及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省内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交运规[2019]4号文件及铁路总公司、应急管理部铁总客[2019]92号文件,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出行方面优先政策和客票减免优待,并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相关客运站(场)经营者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标识公告,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服务意识和水平。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文旅、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现役军人优先优惠服务标志设置范围和设置条件,督促所属行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惠标志,提供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服务。 

  二、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严格执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文件精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三、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优待。各级参照《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0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要联合警备司令部、军分区等有关单位,继续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纳入随军家属安置范畴,每年确定下达专项指标予以合理解决。 

  四、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医疗优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实施先救治后付费。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五、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优待。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六、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优待。各级政策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工资待遇,财政部门按照政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七、关于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建立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激励机制,切实将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纳入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重大活动邀请英模代表参加等工作范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统筹做好转制前入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人员遗属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 

  八、关于入职消防士优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九、关于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优待。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 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十、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再就业优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减免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应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12月6日,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平办发电[2019]367号)》。12月19日,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崆办[2019]147号),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有序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全区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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