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 时间:2020-02-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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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崆峒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区政办发〔20201号),现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其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08年5月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提升,公众满意度也日渐走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足;有的满足于单方面公开即可,不重视群众反馈,对群众的疑惑和要求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还有的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上拖延塞责等。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是部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出了问题,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关,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等。通过制定出台本《办法》,进一步落实和明确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等,及时有效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办法》制定特点

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

三、《办法》适用哪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行政机关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应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的;

(三)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及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六)未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考核评议、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

(八)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反馈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各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未落实办事公开措施,或公开不规范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期限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未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未及时澄清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适合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关链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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