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2020年1月10日,崆峒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区政办发〔2020〕1号),现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意义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其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08年5月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提升,公众满意度也日渐走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足;有的满足于单方面公开即可,不重视群众反馈,对群众的疑惑和要求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还有的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上拖延塞责等。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是部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出了问题,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关,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等。通过制定出台本《办法》,进一步落实和明确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等,及时有效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办法》制定特点
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
三、《办法》适用哪些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行政机关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应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的;
(三)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及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六)未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考核评议、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
(八)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反馈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各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未落实办事公开措施,或公开不规范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期限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未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未及时澄清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适合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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