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1003/2020-008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0-01-20
- 发文字号:区政办发〔2020〕1号
- 发布日期:2020-01-2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平凉市崆峒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平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
(二)不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应公开政府信息资料的;
(三)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及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六)未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考核评议、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
(八)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反馈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各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未落实办事公开措施,或公开不规范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期限及时公开应公开政府信息,未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未及时澄清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考核评议、督查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出现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纪检部门、保密部门认为需要对有关机关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追究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育、卫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