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1-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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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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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凉市崆峒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区政府副区长程发才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明晰全区水利国有资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水利发展机制,健全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分级投资、分级产权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我区水利产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水管发〔2012407号)和《平凉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22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20191225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三、《意见》中改革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一)小型水库。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二)小河流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10年一遇的5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及渠道。包括最大过闸流量小于1.5立方米/秒的小型水闸、渠道。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枢纽;塘坝、淤地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100立方米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四、《意见》中改革程序和步骤 

  (一)符合改革标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等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二)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属集体所有的,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等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的,由所属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三)符合改革标准的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水管单位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四)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集资兴建的涝池、机井以及农村人饮安全供水工程中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属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所属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区水务局审核后颁发《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并签订《平凉市崆峒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五、《意见》中改革后管理模式 

  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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