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区长赵小林解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 时间:2019-07-0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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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月,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展现了中央推进环保督察的坚定决心。629区政府召开了第34次常务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区委副书记、区长赵小林同志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督察规定》共六章42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规定了督察的总体要求。重点对《督察规定》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督察制度和机构设置、督察对象和指导思想、督察方式和规划计划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三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二、确立了督察的组织机构。重点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办公室设置、督察组组建、工作职责、人员组成等进行了规定。一是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三是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三、明确了督察的对象内容。重点对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三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四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事项主要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固化了督察的程序规范。重点对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主要采取的方式为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等内容。三是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界定了督察的纪律责任。重点对督察组党支部建立、请示报告、保密制度、违纪处理和督察对象责任、权力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等行为,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建立了督察的两级体制。重点对督察体制、《督察规定》解释、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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