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周明明《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19-05-22 18:54
  • 浏览次数:
  • 字体: [ ] [ ] [ ]
  • 分享:

  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周明明就《意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意义

  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首次参保时间和缴费、补缴年限

  《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责任主体和缴费基数

  《意见》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四、补缴方式

  《意见》提出,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五、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保障措施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是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国家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是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