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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平凉市崆峒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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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实施细则

平凉市崆峒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实施细则

  • 时间:2022-10-1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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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运维及收益分配管理,健全完善电站收益与脱贫人口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支持确权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保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运维高效、分配精准、监管到位,根据国家《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甘肃省开展优化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分配试点工作的函》[农规(开发)〔2021〕119号]、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特指由财政投资建成的崆峒区“十三五”第一批、第二批共14座联村光伏电站。具体为安国镇白杨林村、西阳乡陡沟洼村、大秦乡东阳村、寨河乡田河村、香莲乡曹河村、草峰镇范河村、花所镇潘口村、白庙乡贾洼村、白水镇幸福村、索罗乡董洼村、麻武乡麻武村、大寨乡白土村、上杨乡新庄湾村、峡门乡颉岭村联村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将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属村级集体资产。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施工企业负责电站工程建设及质保期内电站设备维护等工作;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帮扶电站外接电站的维修管理、收益资金(燃煤标杆电费资金)及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电站后续收益分配、使用监管、系统录入审核、收益资金结转等工作;各相关乡镇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光伏电站管理运行状况和资金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加强对电站管护人员的监管考核;各相关村委会负责到村收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配合运维企业做好电站巡检、检修。


第二章  光伏电站运维管理

第五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在质保期内的后续设备维保服务由项目施工企业(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质保期内(5年)非人为损坏的由施工企业免费维修。质保期外由相关施工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施工企业在接到维修质保要求时,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质保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是电站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专业化日常运行维护,运维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确保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长效落实,实现发电效益最大化。各乡镇要按照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落实对日常运维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日常运维管理的职责范围是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所有运行管理工作(电站设备维保除外),包括场地维护、光伏组件清洁保养、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

(一)日常运维公司必须保证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场地排水系统畅通,避免雨水冲刷导致场地坍塌。因场地问题对光伏设备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消除。

(二)日常运维公司必须保持光伏组件的清洁,每月清洗光伏组件上的灰尘、鸟屎、落叶等遮挡物不少于一次,每月清理电站内及电站周围对光伏发电设备有遮挡的杂草、树枝及其他遮挡物不少于一次。

(三)日常运维公司要定期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表箱、支架等设备的外观情况,对发现光伏组件破裂、变器汇流箱及支架外表锈蚀等问题,或电站发电量异常等现象,应及时查明问题产生根源,对能第一时间处理的要立即安排专人跟进,对不能解决的或需要协调其他责任单位解决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乡村振兴局反馈情况。

(四)日常运维公司要定期提供全区光伏帮扶电站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区发改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告需包含发电量、电量损耗、安全管理、故障率和故障处理、维护成本等相关信息,全面反映电站运营质量水平。

第八条 日常运维公司应保证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在日常运维作业时,及时消除周边安全隐患,避免对周围环境及人员造成危害。

第九条 日常运维公司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运行和维护全部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归类留档并妥善保管,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运维公司应制定针对大风、冰雹、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遇到突发情况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并开展专项巡查。安排电站巡查管护员定期检查安全警示牌,出现破损丢失情况,应及时维护或重新安装。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运维公司建立有效的故障预案响应机制,确保24小时之内排除异常,保障光伏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运维公司结合实际,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备品备件年度采购计划,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开展修旧利废,适时适量补充必要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储存品种和数量必须满足能及时排除故障的需求。

第十三条 每个电站应选聘1-2名电站巡查管护员,管护员实行双重管理,由运维公司负责管护员培训、业务指导,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由乡镇政府负责管护员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鼓励电站所在村委会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下,采取“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养殖场等复合产业发展模式,实现功能互补、抱团发展,收益资金纳入电站收益资金中统一使用。在开展农业生产过程中,乡镇政府和日常运维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对电站设施设备造成损伤。


第三章  收益资金使用管理

五条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及财政补贴资金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区乡村振兴局,由区乡村振兴局统一拨付至各乡镇。

第十六条 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至乡镇专账,由乡镇政府合并财政补贴资金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各乡镇成立的农光互补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作为标杆电费结转机构,合作社成立及结转过程中产生的印章刻制、预交税费等费用按月统一在乡镇政府设立的光伏电站收益专账中支出。

第十七条 各相关乡镇扣除增值税、电站日常管护人员工资和提取9.5%的运维管理费外,其余资金按月根据各关联确权村资产占比分配到村集体专账。运维管理费主要用于电站土地租用、日常管护维修、收益资金结转机构必要开支等。

第十八条 如乡镇预留运维管理费当年有结余,第二年需将结余资金结转拨付至村集体。如不足可于当年年底向区乡村振兴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第二年电站收益资金中提取。

第十九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在继续支持收益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各乡镇可结合确权村实际,合理确定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项目,到村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稳定困难群众光伏公益性岗位收入,适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和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帮扶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可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每年初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确权村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村委会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乡镇政府每年11月底向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书面汇报光伏帮扶电站的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乡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

(一)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劳务支出和奖励补助由乡镇根据确权村使用计划,监督指导村级组织实施。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负责做好选(解)聘、公示公告、印证资料等工作,所需资金由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支付。

(二)10万元以下微小型项目可由村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推选项目由乡镇审批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资金量较大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竣工验收,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对完工项目要组织人员做好管护,确保项目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做好光伏电站收益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健全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财务账目、公示公告、项目建设、报账等管理台账,统一记账科目和记账方式,编制会计报表,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范填写收益资金拨付和支出情况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真实清晰反映所有确权村收益拨付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乡镇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光伏帮扶公益岗位管理

二十六 光伏公益岗位开发依据“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光伏公益岗位。

二十七光伏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村级电站巡查管护员、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护林防火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岗位。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电站巡查管护员。负责村级电站日常巡查,定期清理电站内杂草和异物。

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堵路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组)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照料护理员。针对本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光伏公益性岗位和人社、林草、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设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能重叠。

第二十九条 申报招聘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告。各相关乡镇在确权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各相关乡镇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各相关乡镇对拟聘人员名单在确权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区扶贫办审核备案,由相关乡镇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六)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相关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贫困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应参与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议事讨论,加强指导。

第三十条 各乡镇明确光伏公益性岗位数量、类别和补贴标准,合理设定与补贴报酬相匹配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和工作时长。光伏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林草部门生态护林员补贴标准列支,按月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乡镇要做好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发放信息收集及统计工作,包括聘用人员花名册、补贴发放账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等资料,并每月向区乡村振兴局报送公益岗位类别、上岗就业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乡镇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各相关乡镇要及时为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到村级光伏收益里支出。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也应发放解聘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乡镇要加强对光伏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抓好日常考勤、考核、数据统计、每月台账按时报送等管理工作。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相关乡镇和村委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报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对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岗位人员,按程序及时调整退出,补聘新的岗位人员。


第五章  收益资金系统录入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应于每月15日前,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上个月的收益资金分配信息录入工作,做到“有发生即录入”。要依据光伏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业务数据的录入、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到数据准确、账实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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